朱得森(1887-?),湖南慈利县人,生于书香门第,早年接受传统教育并考取廪生,后考入京师法律学堂。他在清末民初的法律改革中崭露头角,历任多地检察官、庭长等职,积极参与司法机构的筹备与新法制的起草。朱得森在动荡的历史时期始终坚持法治精神,抗战胜利后继续为国家服务,新中国成立后被任命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参事,其一生展现了卓越的法律才华和坚定的革命信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