优范网 诗词网 纵囚论

纵囚论

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于小人。刑入于死者,乃罪大恶极,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。宁以义死,不苟幸生,而视死如归,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。 方唐太宗之六年,录大辟囚三百馀人,纵使还家,约其自归以就死,是君子之难能,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。其囚及期,而卒自归无后者,是君子之所难,而小人之所易也,此岂近于人情哉? 或曰:「罪大恶极,诚小人矣。及施恩德以临之,可使变而为君子;盖恩德入人之深,而移人之速,有如是者矣。」 曰:「太宗之为此,所以求此名也。然安知夫纵之去也,不意其必来以冀免,所以纵之乎?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,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,所以复来乎?夫意其必来而纵之,是上贼下之情也;意其必免而复来,是下贼上之心也。吾见上下交相贼,以成此名也,乌有所谓施恩德,与夫知信义者哉?不然,太宗施德于天下,于兹六年矣。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,而一日之恩,能使视死如归,而存信义,此又不通之论也。」 「然则,何为而可?」曰:「纵而来归,杀之无赦;而又纵之,而又来,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;然此必无之事也。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,可偶一为之尔。若屡为之,则杀人者皆不死,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?不可为常者,其圣人之法乎?是以尧舜三王之治,必本于人情;不立异以为高,不逆情以干誉。」

注释

刑戮:刑罚或处死。 苟:只图眼前。 唐太宗之六年:唐太宗贞观六年(公元632年)。唐太宗是中国历史上有一定作为的皇帝,他在位年间,国势强大,社会较安定,史称“贞观之治”。 大辟:死刑。大辟意为最重的刑罚。辟,法、刑法。 罪大恶极:罪恶大到了极点。 意:估计。 冀免:希望赦免。 贼:用作动词, 窃:私下行动,引申为窥测。 三王:指夏禹、商汤、周文王和周武王。他们都是儒家崇拜的古代的明君。 干誉:求取名誉。

译文

信义可以在君子中施行,而种种刑罚则在小人中施行。判刑列入死刑的人,是罪大恶极的,又是小人中特别坏的人。宁愿为正义而死,不愿意苟且贪生,而视死如归,这在君子中也是很难做到的。在唐太宗即位后第六年时,把判处死刑的犯人三百馀人登记在册,放他们回家,约定好到期自动回来接受死刑。这是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,而希望小人中最坏的人能做到自然更难。到了规定的时间,那些囚犯自动回来而没有延误。这是君子难以做到的,而小人却很容易地做到了。这难道近于人情吗? 有人说:罪大恶极,确实是小人了;如果对他们采取恩德感化的手段,就可以使他们变为君子。恩德感化愈深入人心,人的转变速度就愈快,有过这样的事。我说:唐太宗之所以这样做,就是为了得到这种名声。可是怎么会知道他在放回囚犯时,没有料到他们一定会回来希望可以赦免自己的死罪,所以才放回他们呢?又怎么会知道那些被放回的囚犯,没有料到他们自动回来就一定会被赦免自己的死罪,这才又回来呢?料想到囚犯一定会回来这才放他们回家,这是唐太宗从上面窥测到下面囚犯的内心想法;料想到一定会被赦免死罪这才回来,这是下面的囚犯在窥测上面的皇帝的内心想法。我从中看到的是上下互相窥测对方的内心想法才形成了这种名声,哪里还有皇帝采取恩德感化的办法和囚犯遵守信义的事呢?不然的话,唐太宗在全国施行恩德感化的办法,到这时已经六年了,却不能让小人不犯极恶大罪,只凭一天的恩德感化,就能使囚犯视死如归,而且坚守信义。这是一种说不通的观点啊! 那么应该怎么去做才可以呢?我说:对放回家去而又回来的囚犯,杀了他而不能赦免。然后再放出一批囚犯,他们又回来了,这样才可以知道是被恩德感化所致。然而这必定是不可能的事。如果对放出的囚犯在他们回来后就赦免了死罪,可以偶尔做一次。如果总是这样去做,那么杀人犯都不会被处死。这可以作为国家的常法吗?不能作为国家的常法。这难道能说是圣人之法吗?所以说,尧、舜、三王治理国家,必定以合乎人情为标准,不以标新立异为高明,不能违背情理来博取自己的名誉。

赏析

《纵囚论》是唐宋八大家欧阳修的一篇史论文章。文章评论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释死刑囚犯,犯人被释归家后又全部按时返回,从而赦免他们的史实。 文章开门见山,从“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于小人”说起,定下全文基调。接着通过唐太宗纵放死囚的史实,用君子与小人相比较,论析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,违反法度,是沽名钓誉的一种手段。因此,作者认为唐太宗的做法不值得效法,而应该“尧舜三王之治,必本于人情”。文章据史立论,层层辨析,论证充分,结论高远,警醒人心。 本文最大的特点是逻辑性强,结构严密。全文基本上可以分为提出问题、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三个部分。在提出问题时,作者肯定地指出,纵囚一事本身就不近人情。分析问题时,文章从唐太宗、囚犯的不同的心理活动中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:这不过是上演了一场“上下交相贼”的闹剧。同时,他还从唐太宗登基六年来并没有消弭小人犯极恶大罪的事实,证明了偶尔的纵囚也解决不了问题。这种“以子之矛,攻子之盾”的笔法,确实犀利无比。在解决问题时,作者旗帜鲜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观点:不管从事何种工作,“必本于人情”。 本文的反问句较多,有助于增强文章的说服力。第二段中采取问答的形式来论证,又增加了文章的可读性。

赏析2

《纵囚论》是北宋文学家、史学家欧阳修创作的一篇政论文,旨在通过对唐太宗纵囚归家再自归受刑这一事件的深入分析,探讨法律、信义与人性的关系,以及治国之道。以下是对该文的赏析:

开篇立论,对比鲜明

文章开篇即提出“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于小人”的论断,明确区分了君子与小人在面对法律与道德时的不同态度。欧阳修认为,即使面临死刑,君子也会因坚守信义而视死如归,这是君子最难能可贵之处;相反,小人因罪大恶极而受到刑罚,是理所当然。这一对比,既奠定了全文的基调,也引出了下文对唐太宗纵囚事件的讨论。

质疑纵囚,揭示矛盾

欧阳修接着详细叙述了唐太宗贞观六年纵囚归家、约期自归受刑的事件,并对此提出了质疑。他认为,唐太宗此举期望的是君子难以做到的事(即纵囚后能按期自归),却寄希望于小人能够轻易做到,这本身就违背了人情常理。通过这一质疑,欧阳修揭示了唐太宗纵囚行为背后的逻辑矛盾,为后文的深入分析打下了基础。

反驳恩德转化论

有人可能会辩解说,即使是小人,只要对他们施加恩德,也能使他们转变为君子。欧阳修对此进行了有力的反驳,指出唐太宗纵囚可能是出于求名的目的,而并非真正相信恩德能改变人性。他通过逻辑推理,分析了纵囚双方可能的心理动机,指出这种“上下交相贼”的行为,实际上是在相互利用,而非真正的施恩与信义。

深入剖析,提出治道

欧阳修进一步指出,如果唐太宗真的希望通过恩德来感化囚犯,那么纵囚后应严格执行法律,以检验恩德的效果。但这样做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,也不符合常法。他强调,真正的治国之道应基于人情,不追求标新立异,不违背人心以博取声誉。尧舜三王之所以能够实现治世,正是因为他们的法律与治理方式符合人性,能够深入人心。

总结

《纵囚论》以唐太宗纵囚事件为切入点,深刻剖析了法律、信义与人性的复杂关系,以及治国之道的核心。欧阳修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深刻的洞察,对唐太宗的行为提出了质疑和批评,同时提出了自己对于治国理念的看法。全文逻辑清晰,论证有力,语言简练而富有哲理,展现了欧阳修作为文学大家和史学家的深厚功底和独到见解。